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05-08 10:1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库真实、完整,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两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网信办和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通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记载并向社会通告。

网约车平台经营期内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的,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上个经营期内每年度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应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二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满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灭火及其它应急救生设施。

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节能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辆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氢燃料电池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两年。 

(三)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类似巡游车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交通、公安、宣传和文明等主管部门对车身外观的要求。

(四)车辆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驾驶员识别、服务评价等功能,并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其所有者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同时满足以下3项要求:近一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3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万车死亡率。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须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和《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二)与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平台运营提成和服务收费的标准;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车型和标准配置证明材料,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以及企业近一年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证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以及个人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证明;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车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将车辆信息抄送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车辆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后,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从业资格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机关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因故退出网约车服务后重新提出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在再次申办《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时,除满足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考查上个网约车服务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和诚信记录,近3年内出现服务质量信誉和诚信不良记录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如企业法人发生合并、分立的,车辆所有者应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变更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网约车所有者为个人的,如车辆所有者发生变更,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运营:

(一)未实际加入和使用网约车平台经营的;

(二)与网约车平台入网运营关系终止,且没有加入其它平台运营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已取得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在本市服务满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核查)和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综合审查证明原件;

(四)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驾驶员信息抄送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信息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驾驶员安排考试。申请人通过考试后,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3年。网约车驾驶员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到期后申请换证延续经营的,除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上个经营期内每年度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应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按规范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规范完成考核。

市公安机关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互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辆信息进行核验,将驾驶员犯罪记录、驾驶证件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担服务与安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履行赔付责任时,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平台数据库应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业务状态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六)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七)通过网约车平台及车载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营运时间内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特征数据,与驾驶员后台个人身份信息资料比对;车载服务终端应采用与监管、服务软件兼容的主流操作系统,并保障监管、服务软件在车载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不受干扰。

(八)驾驶员载客运营时,网约车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需求调度信息,驾驶员软件用户端应设置满载信息反馈触摸按键功能。

(九)在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下列安全服务功能:

1.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属性信息和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书面确认的第三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

2.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

3.“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动发送。

(十)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确定的计价规则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并在行程结束时向乘客出具电子账单,列明费用明细,做到计费透明;相关收费数据应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定时传输。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十二)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做好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执行运价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实时报备。实行市场补贴、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官网主动如实公布对驾驶员的营收抽成、调度服务收费额度和规则,并及时更新。

(十三)网约车平台应具备相关数据记录、留存和查询、调取功能,建立配合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税务、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能力。

(十四)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并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车载服务终端完好,保证行驶记录、应急报警、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坏、改装;营运设备功能出现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二)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站点、通道轮排候客、揽客,不得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载乘信息以外的其它方式揽客。

(六)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应约载客后应将信息通过客户端反馈到相关平台。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可自行组织开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点。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多部门数据共享的政府监管平台,并推动交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数据,网约车辆、驾驶员的基础信息和运营服务信息,须直接实时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乘客评价和政府监管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服务质量测评具体办法、网约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法定职权时可以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平台上传的数据进行可靠性比对、测评,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平台公司必须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平台、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对投诉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未履行应当职责或安全与服务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汇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高级车型网约车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存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网约车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按巡游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或价格高于25万元(不含税费)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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