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05-11 15:24:0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落实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与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第四次修正)、《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函2013〕858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配送发展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6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配送网络构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66号)有关内容和我市货运车辆限行规定和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推进,重点突破。在已形成肉品统一配送,鲜活农产品不限时段、路段通行配送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家具、普通食品、百货等日用品便捷配送工作。

(二)资源整合,绿色环保。整合城市配送各种资源,逐步推行以新能源厢式货车为主的城市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三)注重效率,提升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标准化装备,实行长、短途运输和城市配送相结合的一体化运输,提高运输配送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四)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城市配送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城市配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货运车辆限行要求,以满足城市居民和中心区域商贸经营配送需求为出发点,发展以厢式货车组成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外廓标识统一的专业化城市配送,构建安全、高效的城市配送网络,全面提升城市配送服务水平。

三、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及车辆通行凭证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申请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国家法定义务以及特定职能的分公司;

2.自有30辆(含)以上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厢式货车,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有车辆运营调度及卫星定位监控信息平台,平台应具备接收及响应市统一调度指令等功能;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且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得少于企业货运车辆总投影面积的1.5倍;

5.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含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含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1.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厢式货车,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2.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规范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识;

3.车辆须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且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4.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城市配送的试点企业具备10辆(含)以上厢式车辆后,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附件1),并填写《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附件3)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自有车辆少于30辆的,应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80天内须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手续,否则自动丧失试点资格。

2.审核。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加盖意见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3.备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备案后试点企业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从事城市配送业务。

(四)试点资格的撤销。

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获得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该企业的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同时由公安交警部门取消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

1.不具备上述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条件或城市配送企业诚信评价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未在备案之日起180天内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相关手续的。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配送车辆通行和停靠环境。根据城市中心区域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按《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附件4)享有非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以外的时段)在限货区域内通行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便利。

(二)合理设置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在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结合我市商业网点布局、专业市场等的分布特点和配送需求,合理设置城市配送专用停车位供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货物。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参与城市配送的试点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企业配送车辆增减、通行凭证发放的条件之一。

(四)支持鼓励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绿色环保配送。鼓励企业长短途集中运输和城市配送运输结合,实行规模化经营,统一运输调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鼓励采用电动、燃料电池车辆等新能源货运车辆实施城市配送。

(五)资金支持。城市配送项目纳入我市“智慧物流腾飞计划”和“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范畴,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财政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城市配送企业准入标准和程序,受理城市配送企业试点申请;设计统一的城市配送车辆标识;引导城市配送企业积极参与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会同市公安局完善城市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修改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完善城市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实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有关政策。

(三)市商务局负责完善“智慧物流腾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将城市配送内容纳入计划实施内容;组织统筹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收集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参与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扶持资金并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属区财政部门。

(五)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规范、统一城市快递车辆外观标识,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参与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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