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财政局,佛山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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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佛山市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根据《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5〕904号)、《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办字[2017]7号)的要求,推进我市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增强我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为重点,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依法有序推进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政策引导及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我市港口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
(一)到2018年,我市80 %的集装箱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0年,全市码头(不含危货码头)基本完成岸电设施的配备并投入使用。
(二)我市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其中,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25%、50%的目标要求。
(三)我市到港运输的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mg/kg的柴油(国五标准柴油)。
(四)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达到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 推进码头污染物收集设施建设,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
全面核查港口企业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使用情况及污染物接收能力,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快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确保与其生产规模和吞吐量相匹配,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许可资质要求。督促码头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运营管理特点,改、扩建港区垃圾收集设施、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收集系统,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不具备接收能力的码头可通过选择与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的企业合作,委托开展污染物接收工作,确保码头企业在经营期间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鼓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船舶含油污水等接收服务能力。
我市大部分码头规模小,码头自建油污水收集系统难度大,因此,大部分码头油污水接收适宜由专业服务公司开展移动接收。但由于油污水移动接收投入成本较大、收益小,完全靠市场化运作,港口接收服务企业难以维持经营。为此,各区要积极培育、促进船舶油污水接收单位健康、良性发展,通过鼓励移动接收的方式,提高辖区内船舶含油污水等基本服务能力。对辖区内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基本服务,各区可采取市场化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接收服务网点的布设,引导码头经营人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委托服务点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佛山海事局配合,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三)严格落实船舶污染收集措施,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船舶生活污水由污水收集船收集或由船舶自备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处理后排放;船舶生活垃圾由收集船收集或由船员集中送码头收集、转运;船舶含油污水由收集船收集或码头接收处置。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的监督管理,严禁违规排放;督促船舶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严格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督促船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确保上岸处理。(佛山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四)落实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推进到港运输船舶转用低硫燃油。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的要求,我市辖区通行的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按照GB252标准柴油要求,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mg/kg的柴油(国五标准柴油)。海事、经信等部门要将水上加油站布点纳入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和发展规划,规范船舶供油的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船舶违反排放要求行为的查处。(佛山海事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配合)
(五)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新建集装箱、散杂货码头泊位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推动供电企业与码头企业在市场机制下合作建立码头岸电项目,积极协助相关企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岸电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80%以上集装箱港口配备岸电设施,90%的港作船舶靠泊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六)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市交通运输局、佛山海事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七)加强修造船厂污染物排放管理。
督促修造船厂配备与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等污染物的存放,建立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防止污染水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八)完善港口生活垃圾回收站设置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的收运服务网络,将港口生活垃圾收运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将主要港口、修造船厂等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重点单位,根据船舶到港生成的生活垃圾数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调度相关收运设施设备,为港口提供基本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加强港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具体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为所在港口产生的垃圾承担必要的处置费用。(市住建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九)完善污水管网与港口排污设施的对接。
完善市政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推动与港口码头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逐步实施主要港口码头排污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对接或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能力,严禁超标污水直接排放。(市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十)加强含油废水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处置含油废水,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负责实施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建管理局、水务局配合,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政府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任务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并对相关港口企业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全面落实本区域内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环委会考核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是各区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船舶含油污水等接收公共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二是对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舶开展污染物处置设施改造的,严格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要求,落实中央、地方补贴资金;三是对进行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改造的,协助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舆论工作,引导企业主动作为,落实港口、船舶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完成佛山港口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四)加强协作,联合监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和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港口管理部门加强港口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码头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管;海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排放作业的监督管理,监督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油污水岸上转运及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避免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经信部门加强对船舶修造全过程的监督,禁止污油、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河流;住建部门加强对港区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置监督管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