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防止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管理规范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1-06-07 10:06:00
 

  为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运营主体责任,杜绝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有效预防和控制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行业GPS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和使用功能,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驾驶安全监控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等。

  第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建设使用GPS监控系统,设定相应功能,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按规定对车辆安装符合广东省《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标准的车载终端。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建设企业GPS监控平台,建立监控使用制度,明确监控岗位职责,完善监控处置程序,对本单位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管理。

  道路客运企业的GPS监控系统数据必须按规定接入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

  第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安排驾驶员驾车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通过GPS监控平台实行有效监控:

  (一)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经营者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同一驾驶员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 于2小时;

  (二)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达到4小时必须换班或停车休息,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在20分钟以上。

  第四条 中长途客运班车应设置固定的驾驶员中途休息站,班车经过休息站必须进站停靠休息。单程300公里(高速公路400公里)以上的线路设置一个中途休息站,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公里,须增设一个休息站,驾驶员在每个休息站的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旅游包车临时线路参照本条设置休息站点。

  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制作班线中途休息站(点)公示牌,牌上应注明休息点名称、休息时间等,并放在营运客车上醒目的位置。

  实行营运客车驾驶员进站(点)休息登记制度。营运客车行驶途中进入班线设置的休息站(点)停靠,驾驶员应当做好进站(点)休息登记。驾驶员还应填写行车日志,说明中途休息时间、换班情况等。

  第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必须对车辆实行限速管理,并通过GPS监控平台实行有效监控。

  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不允许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

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在早晨6-9时、中午12-15时、晚上21-次日6时时段,特别加强司机疲劳驾驶和行驶速度的监控,在GPS平台设定每半小时对运行中的车辆进行1次安全行驶提示功能,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完善GPS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的GPS监控系统对本单位所有的营运车辆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客运企业监控人员应通过监控系统立即发出管控指令,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个案处置及统计等相关资料表格,做好分析和评估。

  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实施对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凡一年内发现驾驶员一次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其停岗,接受培训教育;凡一年内发现驾驶员三次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辞退,报运输主管部门收回从业资格证,取消从业资格。

  道路客运企业每月5日前,将个案处置及统计等相关资料表格报送各区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科室;各区于每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科。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客运行业防止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做好全面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不断完善我市道路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相应功能。

  各区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管理,每月对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的防止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工作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道路客运企业GPS监控使用情况,核实跟进企业处置防止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1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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