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1-06-07 14:3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及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突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及企业监控平台应符合《广东省重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DB44/T 770)的要求。

  第四条 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体系。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并按要求将全省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对全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档案包括监控系统在线情况、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等。每年度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进行考核。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抽查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辖区内所有重点车辆实行监管,并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 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20091322号)的要求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条 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抽查考核辖区内各个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每日至少两次抽查辖区内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每次抽查辆次不少于所监管车辆总数的15%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半个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一个小时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企业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自建或委托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对所属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应落实企业监控平台的专职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监控平台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运行。有关制度包括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数据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维护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制度等,以上制度应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使用企业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实时监管,并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并按以下要求对本企业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的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二)疲劳驾驶监控。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20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监控,每半小时应进行1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客运车辆在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第十七条 企业应立即执行省、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领导,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省、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按以下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上传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基础数据、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各类报表。

  (一)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 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20091322号)的要求实时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企业平台上传的数据必须确保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二)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监控平台未按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停办其未传数据的车辆的运政业务。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未能落实监管职责,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收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以及企业监控平台接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不执行或落实指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加强企业监控平台的监督,于每年1月份对企业监控平台上年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车辆安装终端情况、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率、车辆基础数据及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的上传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情况、监控情况统计分析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市交通监管系统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份对上一年度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内车辆安装终端情况、辖内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率、监管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和监管指令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通过监控平台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车辆及所属企业,予以定期通报,并与日常道路运输管理业务挂钩。

  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别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各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应用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结果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及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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