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基本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将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城市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的关系,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促进巡游网约两种出租汽车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出行服务体系,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稳妥推进我市网约车落地政策。
基本思路: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原则;坚持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统筹发展、分类分层治理原则;以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为前提,杜绝以牺牲乘客安全为代价进行改革。
二、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许可的必要性
一是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旅客运输服务,除了事中动态监管、事后服务评价和信用监督外,设置前置审核准入机制,是为了防范并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旅客运输不同于货物运输,伤害一旦造成,便不可逆转。
二是准入条件应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来设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授予准许经营的资格,并肩负监管责任,担任裁判员角色。网约车平台是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准入门槛基础上设置符合其自身发展需要的其他条件,但不能代替政府从事准入资格许可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同时,对车辆和驾驶员准入资格的审核能力上,网约车平台也不具备审核资源和条件,难以做到有效审核。
三是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具有跨界经营特征,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佛山市网络车暂行办法》地方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约车规模、运价、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模。七部委《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佛山市网约车暂行办法》规定: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运价。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佛山市网约车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车辆准入标准。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60万公里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达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佛山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在本市登记注册;二是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节能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辆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氢燃料电池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三是车龄在2年以内。
驾驶员准入条件。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佛山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网约车经营行为。佛山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履行的经营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等,对网约驾驶员应该遵守的服务规范等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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